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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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城市金典东临市委市政府行政办公区,南临市区的主干道1、采光权不等于满足日照。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2、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局部第3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5.0.2 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要求基础之外,还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贵局所答复的满足大寒日3小时光照那仅是"合法"的条件之一,其它条件与以上规范和法律不符合。 3、侵犯采光的赔偿。 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仍要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4、据业内人士调查分析,引发“采光权”纠纷的原因:一是某些开发商为了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大利润,明知会侵害相邻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然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二是某些规划部门在某种力量驱使下,偏袒房地产商的利益,或者规划审批不严,忽视居民 “采光权”;或者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错过了纠正违章建筑的时机。三是有的地方法规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如大连市有关建筑物日照时间的规定低于国家标准,按照这样标准施工的建筑物很容易出现“采光权”纠纷。 5、开发商提供日照分析属假冒。(证据我们近期将提供)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变更中南城市金典规划:取消离我小区最近的一栋楼(开发商失去了部分经济利益,但得到了民心)。 |
2010-04-16 08:40:00 回应(0) 鲜花(0) 发短信 加为好友 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