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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鱼小姐 初级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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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性能
  • 服务
  • 环境
  • 包装售后服务
  • 死者:董秀玲,女,41岁,是家里的主要劳力,家庭主要靠养殖,经济困难。现有2女,一女15岁,一女9岁,另外家有公婆2人,婆婆眼睛因糖尿病无钱医治双眼失明,双腿溃烂,常年卧床。
    事故经过:
    5月2日早,患者在家因发烧,住进本地乡镇医院,乡镇医院诊断为心绞痛、心肌炎,于是想去寿光市中医院治疗。
    附:乡镇医院诊治病历复印件
    5月3日19:00点左右我们带病人转院到寿光中医院,挂号后在急诊室由一名丁姓医生接诊,在陈述中说明病症后,并说明患者在乡镇医院诊断情况,但丁未将这些记录到门诊病历上。
    跟医生说:我们从乡镇医院转过来的,原诊断为心肌炎,心绞痛。
    丁问了患者年龄,家属说41岁,丁说:“这么年轻,那里有心脏病唻!”
    随后做心电图,心电图显示心脏有点异常:窦性心跳过速;又化验血,血象显示有炎症,住院治疗。医生草率地将患者安排到呼吸内科住院。
    5月3日20:00点左右按照医生要求住院,被安排到肺病住院部。当时家属提出异议,我们应该住心内科,遭医生斥责,意思是来医院就要听医院的,让你们住哪就住哪。家属也未再继续强烈要求,只好住进了呼吸内科。自住院到4日凌晨1点,根据开的药给患者输液4袋。
    5月4日上午9时许,主治医生检查病房,了解病情,患者病情没有好转。家属又耐心提醒医生,患者是因心绞痛、心肌炎来的,医生说:“我问患者,你先别说。”
    在查完房后,医生又加了一袋药,开始静脉输液。当天输液是从早晨8时许开始。
    5月4日上午11时许,患者在静脉输液中感觉不舒服,感觉憋闷。14:30左右,前4袋输液已完,第五袋药液输了不到三分之一,患者身体状况恶化,口吐白沫,颈部、腿部出现抽搐,院方进行临床抢救。
    抢救40分钟左右后,已经没有抢救过来的希望了。院方给患者家属下了病危通知,要求家属签字,此情况下,家属拒绝签字。
    直到5月4日20:00时许,院方通知家属,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5月4日18:30时左右,向院方提出要求,查看病历记载情况,院方说正在整理。
    5月5日早上,家属在悲痛之余,回想自来到该医院诊治的整个过程,实在委屈气愤。随后向院方讨一个说法。院方在办公室安排处理该事的负责人与家属代表谈话,提出减免部分医药费的可笑答复,根本没有愧疚和安慰的诚意,视人命为草芥。并且态度极其恶劣,完全丧失人性和良心。到此,家属已愤怒至极,作为老百姓,本来就老实本分,加之有治安人员在场,跟院方负责人激烈辩论,但没有做出过份作为。此后家属坚持要求医院给出明确说法。
    5月5日下午,家属因患者突然死亡,又向院方提出封存病历,但院方内部相互推脱,住院病房说病历在医务科,家属跑到医务科取时,医务科又说在病房,反复又拖了2个小时,直到5月5日傍晚,死者家属才拿到延迟1天半的病历,不确定是否为原病历。
    5月5日当天,医院未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院方与死亡没有责任。
    5月6日,家属费尽周折从乡镇医院取到初次就诊病历,即诊断为心肌炎、心绞痛的病历,交给寿光中医院院方,并且实事求是地指出,在进该医院诊治过程中根本没有针对心脏病的有效药物和治疗措施。院方在研究后,才给出了一个迟来的答复,说:“双方都不提责任了,院方根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给出赔偿”。
    至此,作为老实本分的老百姓,死者家人忍住愤怒和悲痛,也没有跟院方冲突,回去继续等待院方最终答复。
    但没想到的是,5月7日,院方只给出了8万元的赔偿。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一是可怜2个孩子,小女儿9岁,正好需要妈妈照顾,大的15岁,正好处于中学重要学习阶段,还有家里的2位老人,对于死者家属,实在无法想象以后的日子怎么熬过。这样的答复简直就是愚弄老百姓,根本没有考虑老百姓的生活。
    至此死者本应入土为安,但因院方一再推卸责任,家属忍痛临时将死者临时冰冻存放,愤怒和悲痛已无法克制。被逼迫选择公开谴责寿光中医院,让院方给出死亡证明,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
    在此向院方提出以下问题,请院方领导反思并给予回答。
    1、院方接诊医生应不应该耐心询问和听取患者及家属的叙述并记录病历?当患者或家属已经说出心肌炎、心绞痛之后,特别是心电图显示窦性心跳过速之后,应不应该进一步询问并采取心脏病治疗措施?
    2、照院方诊断,患者被当作呼吸病治疗,当时病情并不严重,且患者体征正常。以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口吐白沫、颈腿抽搐为参照时间点,院方向死者家属下达病危通知,是在该时间点之前,还是在该时间点之后?若是之后下达的病危通知,死者的病危原因是什么?
    3、患者在抢救时,家属要求查看病历记录情况,为什么院方迟迟不能给出?没有病历是否耽误或影响病危抢救工作?为什么在患者死亡1天半之后,仍相互推诿,让家属不能顺利拿到病历封存?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在住院后,直到口吐白沫体征基本正常,未见明显病危症状。患者是在输液中突然口吐白沫、颈腿抽搐,突然死亡。照此案例,院方若说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关系,举证责任应在院方,院方能否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
    恳切忠告:
    作为二甲医院,寿光市中医院非常让人吃惊,出现多次因疏忽,误诊、错诊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院方不是积极处理,而是敷衍家属,拖靠时间,故意激起民愤,越来越失去了基本的医德,在人民心中逐渐变的恶劣,实为寿光医疗事业抹黑。
    通过本次案件,忠肯地劝院方,切实强化一下管理,切实提高一下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医德,切实减少类似伤残、死亡医疗事故,要认识任何老百姓的性命也是一条人命,不要当儿戏医治,希望能引起医院领导及医院管理机构的真正重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以免今后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2015-05-11 18:11:23 回应(0)  鲜花(0)  发短信  加为好友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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